發文字號:
財政部 89.08.29 台財融字第897469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屬該會會員之鄉鎮公所辦理公庫透支
主 旨:關於貴轄內埔地區農會檢送內埔鄉公所委託該農會辦理鄉庫契約及東港鎮 農會擬對東港鎮公所辦理「公庫透支」借款契約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國庫署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台庫中一字○八九○三四二一三 五號、六月十九日台庫一字第○八九○○三三三五七號函暨貴府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八九屏府財務字第六四四八二號、五月二十六日八 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九二七○號函副本辦理,並復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八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九二七○號、七月三十一日八九屏府財金 字第一二○四七一號函。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及公庫法第三條規定,本案代理鄉庫契約非 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自治規則,仍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惟其中「公庫透支」乙節,有鑑於該鄉 (鎮) 公所並非該會會員,依 農會法第五條及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不得對其辦理 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