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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2.04.29 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2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對融資性租賃業授信應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主    旨:「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對融資性租賃業授信應注意事項」,業經本部九十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六一七號令予以停止
          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檢討不合時宜之行政命令,已將「銀行及
              信託投資公司對融資性租賃業授信應注意事項」予以停止適用。
          二  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若認為對融資性租賃業辦理授信業務,基於風險
              管理之考量,有特別規範之必要,得自行訂於內部規章。
附    件:財政部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六一七號令
主    旨:本部七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73) 台財融第一一○二六號函發布之「銀行及
          信託投資公司對融資性租賃業授信應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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