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2.04.29 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2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對融資性租賃業授信應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主 旨:「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對融資性租賃業授信應注意事項」,業經本部九十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六一七號令予以停止 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檢討不合時宜之行政命令,已將「銀行及 信託投資公司對融資性租賃業授信應注意事項」予以停止適用。 二 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若認為對融資性租賃業辦理授信業務,基於風險 管理之考量,有特別規範之必要,得自行訂於內部規章。 附 件:財政部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六一七號令 主 旨:本部七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73) 台財融第一一○二六號函發布之「銀行及 信託投資公司對融資性租賃業授信應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