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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2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916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要  旨:
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為行政處分之書面,應符合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
要式,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於大量作
成之行政處分書面上記載貴處機關及首長印章
主旨:有關來函詢問新製作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範本,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
      之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4月25日北市停四字第09532192000號函。
  二、依來函所附本府95年 3月23日府訴字第 09577685200號訴願決定書意旨,係認定  貴
      處所製作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為行政處分之書面,故應符合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
      之要式,爰要求  貴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 4款但書規定,於大量作成之
      行政處分書面上記載  貴處機關及首長印章;今貴處依該訴願決定書意旨,於所擬新
      版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範本上以套印方式記載  貴處機關及首長印章,應已符合行政程
      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本會無不同意見,復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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