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6.11.06 台財庫字第0960351782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 10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十條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