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08.17 工程法字第890237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決定,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 有關之程序辦理之釋疑
主 旨:行政程序法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所為之決定 (如採 購法第五十條不予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 , 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 (如處分書製發、陳述 意見及聽證、行政處分效力等)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台融秘字第八九七一一九二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 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採購行為,其性 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範之行政行為,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