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86.01.15 台財融字第853936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
主 旨:關於臺灣銀行函為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疑義請貴會函轉主管機 關釋示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 85 律決三三一○二號函暨該 部同年十月二十二日法 85 律決二七○七八號函轉貴會八十五年十月 十一日全授字第一五○八號函辦理,並復貴會上開函副本。 二 案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其中契約之定義 應涵蓋金融機構與當事人間所成立之任何性質之契約。爰此,客戶至 金融機構申請匯款所填具申請書,即為上開條款所稱之契約關係。至 於該款後段所稱之「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應依具體個案加以 判斷。 三 至於該法施行後有另行重新蒐集或因另行蒐集較原已取得資料範圍更 廣資料之必要時,是否仍受該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而需向客戶徵取 同意書乙節,因另行重新蒐集或另行蒐集較原已取得資料範圍更廣之 資料之行為係屬該法所稱之蒐集行為,當然受該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 制,惟金融機構如與當事人間具有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契約或 類似契約關係,非必要依同條第一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