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金融局 87.04.01 台融局(一)字第870855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六次會議提案二結論
主 旨:檢送法務部「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六次會議 提案二結論乙份,請查照轉知、請卓參。 說 明:依據法務部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法 87 律字第○○○○九九號函辦理。 附 件: 提案二 提案單位:法務部 案 由:非公務機關提供其所蒐集或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予其所屬之同 業公會,是否屬其蒐集之特定目的內之利用? 說 明:依個資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 有該條但書情形之一者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 之。故非公務機關除有前揭條文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應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將其所蒐集或電腦處理之個 人資料,提供予其所屬之同業公會。頃據悉有若干非公務機關 提供其所蒐集或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予其所屬之同業公會,而 該同業公會因非本法所規範之非公務機關,故將其所蒐集得來 之個人資料任意提供他人,甚或籍此牟利。 會議結論:非公務機關提供其所蒐集或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予其所屬之同 業公會,仍應依具體情形認定是否符合其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 內,如不符合,則仍須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否則不得任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