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保險司 91.04.02 台保司(六)字第09107030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非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保 險契約亦屬私經濟行為,故不得提起訴願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 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 劃、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次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第二章規定,可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當事人間存在之權利義務,繫 於要保人與保險人間成立之保險契約,而該保險契約之成立屬私經濟 行為,準上述,要非所謂之行政程序。 二、綜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文,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無本 部委託辦理之明文,其僅係法律受國家機關之監督,從事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活動,核其性質,尚非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故本案無提起訴願之適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