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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0.02.26 台財保字第09007015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保險人從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保險契約屬私經濟行為,故非屬受
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
              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次查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可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當事人間存在之權利義
              務,繫於要保人與保險人間成立之保險契約,而該保險契約之成立屬
              私經濟行為,並非行政程序法所謂之行政程序。
          二、綜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文,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無本
              部委託辦理之明文,其僅係依法律受國家機關之監督,從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業務,核其性質,尚非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受託行使
              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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