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0.02.26 台財保字第09007015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保險人從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保險契約屬私經濟行為,故非屬受 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 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次查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可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當事人間存在之權利義 務,繫於要保人與保險人間成立之保險契約,而該保險契約之成立屬 私經濟行為,並非行政程序法所謂之行政程序。 二、綜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文,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無本 部委託辦理之明文,其僅係依法律受國家機關之監督,從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業務,核其性質,尚非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受託行使 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