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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88.02.23 台財保字第8817772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增列要保人同意公路監理資料庫代為提供投保相關車籍資料文字之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要保書及保費收據,以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另
保險公司蒐集個人資料使用時,務請尊重當事人權益
主    旨:所報為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增列要保人同意公路監理
          資料庫代為提供投保相關車籍資料文字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書及保費
          收據 (機車專用) 乙案,准予備查。
說    明:一  依據本部保險司案陳  貴公會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88) 產汽字第
              ○二三號函辦理。
          二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行銷時務必使機車車主充分明瞭該書面同意之
              真義;另保險公司蒐集個人資料使用時,務請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
              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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