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28 北市法一字第09331917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松德大樓前員工消費合作社既有獨立之法人格,與所稱主管機關無任何隸 屬關係,且亦未承繼該合作社解散清算後之權利義務關係,相關租金及履 約保證金之收取皆非收至市庫,故不應代替該社為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宜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九十三年度松德大樓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爭議問題之處理乙案,本會研 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市交秘字第0九三三六0三七二00號函。 二、有關松德大樓前員工消費合作社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完成清算程序前,並未退還理 髮部等單位之履約保證金,可否由 貴局代替退還履約保證金之適法性乙節,按合作 社法第二條業已明定:「合作社為法人。」松德大樓前員工消費合作社既有獨立之法 人格,與 貴局並無任何隸屬關係, 貴局亦未承繼該合作社解散清算後之任何權利 義務關係,且相關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之收取皆非收至市庫,故不應由 貴局代替該合 作社為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宜;又依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以下規定,合作社於清算程 序中,清算人應清算債務,今松德大樓前員工消費合作社既仍有履約保證金尚未退還 予理髮部等單位,亦即尚有債務未完成清算,其清算程序是否已完成,不無疑義,似 仍宜由清算人負責退還履約保證金之事宜,並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置。 三、又有關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新合作社成立前,理髮部等單位簽約、租金等事宜,按 理髮部等單位使用松德大樓之公用房地,依法即應取得合法使用之權源並負擔相關使 用費用,以避免衍生適法性爭議;至 貴局擬俟新合作社成立後,由 貴局與合作社 簽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再另由合作社與理髮部等單位簽訂契約 ,並均回溯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可使渠等獲得合法使用松德大樓公用房地之 權源,應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