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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1.16 金管證六字第0960058234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 3、28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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