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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教育部 85.11.16 (85)台法字第851011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人逾期請求時,賠償義務機關處理事宜
主    旨:法務部函釋略以,關於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
          確定,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
          間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即依行政院七十年七
          月三十日台七十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頒「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
          撥款程度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 (一) 所定之請撥程度辦理請款作業,並
          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請求權人。如請求權人仍不領取時,應即依法辦
          理提存,以完結支付是項賠償金之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法務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法八十五律字第二八二三四號函副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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