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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第 1  屆董事會選聘第 2  屆之董事,若有受選
聘人不同意就任董事,致董事不足額時,似應由第 1  屆董事會依捐助章
程第 6  條再補選聘第 2  屆董事,以完成第 1  屆董事會應執行之職務
有關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運作實務疑義 1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
    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31條定有明文,故有關法人之變更登記,其
    效力係採登記對抗主義,在法人內部仍為有效,僅不得以其事實對抗第三人。
二、按法人與董事間之關係應屬委任關係,董事之選聘應經受選聘人之同意,始得成立法人
    董事之法律關係。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第 1屆董事會選聘第 2屆之董事,若有
    受選聘人不同意就任董事,致董事不足額時,似應由第 1屆董事會依其捐助章程第 6條
    規定再補選聘第 2屆董事,以完成第 1屆董事會應執行之職務。
三、至於第 2屆董事若有於任期中辭職致出缺時,則得由第 2屆董事會依章程第 7條規定另
    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備註:有關說明三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及第48條第9項,已就董事任期屆滿前辭職有所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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