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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3.02.09 文中二字第09335005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檢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九十三年度「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營造
工作」接受政府暨民間單位申請補助計畫要點
主    旨:檢送本會辦理九十三年度「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營造工作」接受政府暨
          民間單位申請補助計畫要點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轄內各相關民間團體。
說    明:一、本會為持續關懷九二一重建區社區工作,擬定相關補助計畫協助社區
              營造活動,提振社區文化活力。辦理日期自九十三年元月至十一月止
              ,辦理單位需於活動一個月前依照補助計畫要點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二、檢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縣市政府生活重建作
              業要點」、「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生活重建補助
              作業要點」各乙份。
          三、本案承辦人:李宛慈,聯絡電話: (○四九) 二三一七一五五轉一一
              一。

附    件: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縣市政府生活重建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執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
              例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生活 (文化) 重建之
              運用,並為整合民間資源,凝聚社區意識,參與重建事務,提振重建
              區文化活力,恢復居民生活信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
           (二) 非營利性文化藝術類社團法人。
           (三) 其他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三  符合前點資格並於九二一震災重建區辦理下列文化活動者,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
           (一) 社區生活文化重建。
           (二) 文化產業發展振興。
           (三) 社區自發性藝文活動。
           (四) 社區人才培育與理念宣導。
           (五) 社區民俗文化重建。
              前項補助不得做為建築、設備及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飲宴
              等之用。
          四  社區生活文化重建活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重建區環境景觀、社區文化特色空間之規劃及設置。
           (二) 社區產業形象之設計及創新。
           (三) 社區重建記憶之整理及紀錄。
           (四) 社區學苑之興辦 (含環境美化、美感訓練、社區組織、傳統技藝之
                研習活動) 。
           (五) 社區重建觀摩交流之舉辦。
           (六) 商業街市、生活文化之重建及營造。
           (七) 社區重建精神、形象與識別系統之營造。
           (八) 社區重建刊物之發行。
           (九) 其他有關社區生活文化重建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符合第一項申請案件,如屬延續九二一永續家園社區再造方案後續計
              畫者,本會得優先酌予補助。
          五  文化產業發展振興活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文化產業資料之整理、出版及宣導。
           (二) 國內文化產業之展覽、表演、研習、觀摩、競賽及選拔活動之舉辦
                。
           (三) 其他有關文化產業發展振興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六  社區自發性藝文活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社區藝文團隊之籌組。
           (二) 社區藝文活動 (含地方文物資料展覽、社區藝文團隊演出等) 與相
                關講座之舉辦。
           (三) 居民才藝展覽與表演活動之舉辦。
           (四) 社區藝文研習班之舉辦。
           (五) 國內社區藝文團體之交流觀摩與競賽活動之舉辦。
           (六) 社區人文、歷史及鄉土文物之蒐集與整理。
           (七) 其他有關社區自發性藝文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七  社區人才培育與理念宣導活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
           (二) 文化產業人才培育。
           (三) 社區組織領導人才培育。
           (四) 社區刊物編輯之研習。
           (五) 社區總體營造系列講座、座談、觀摩、研習與社區組織經驗交流活
                動之舉辦。
           (六) 社區重建成功案例經驗之傳承、觀摩活動及相關座談會之舉辦。
           (七) 社區服務理念宣導講座之舉辦。
           (八) 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及理念宣導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八  社區民俗文化重建活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民俗文化重建研究、調查、出版及相關座談會等活動之舉辦。
           (二) 配合節慶辦理文化重建工作。
           (三) 其他有關社區民俗文化重建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九  符合本要點申請者,應依補助項目說明 (附件一) ,檢具申請補助計
              畫書 (附件二) 與補助經費申請表 (附件三) 各乙份,於活動開始二
              個月前向本會提出,逾期者,不予受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申請單位。
           (四) 申請單位現階段災區工作紀錄。
           (五) 計畫地點或範圍。
           (六) 計畫辦理之期程。
           (七) 計畫內容 (活動內容) 。
           (八) 計畫進行之方法。
           (九) 計畫執行之進度。
           (一○) 經費概算表 (含經費項目、單價、數量、總額及說明) 。
           (一一) 人力任務分配。
           (一二) 其他必要事項。
          一○  每一申請案依實際活動內容核定補助金額,同一申請者全年至多補
                助三案,其補助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一一  本會受理申請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徵詢相關學者
                、專家意見。
          一二  依本要點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
                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事由
                通知申請者。
          一三  受本要點補助者,應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原始憑證及成
                果報告,送本會核銷。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採一次或多次核撥補助款。但採多次核撥者,本
                會得要求提階段性成果資料。
          一四  為瞭解受補助者實際執行活動之成效,本會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
                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文化機構,前往訪視。
                受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十天,檢送詳細活動資料至本會參考。
          一五  本要點核撥付之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
                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並事先徵得本會書面同意者,不在此
                限。
          一六  違反第三點第二項、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者,本會
                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回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項。
                前項經本會撤回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附件一~ (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生活重建補助項目說明
補 助 項 目 社區生活文化重建
活 動 內 容 一 重建區環境景觀、社區文化特色空間之 規劃及設置。 二 社區產業形象之設計及創新。 三 社區重建記憶之整理及紀錄。 四 社區學苑之興辦 (含環境美化、美感訓 練、社區組織、傳統技藝之研習活動) 。 五 社區重建觀摩交流之舉辦。 六 商業街市、生活文化之重建及營造。 七 社區重建精神、形象與識別系統之營造 。 八 社區重建刊物之發行。 九 其他有關社區生活文化重建活動之舉辦 。
說 明 一 社區生活文化重建係「九二一永續家園 社區再造方案」之延續,申請單位須以 社區營造點為範圍,運用社區總體營造 操作模式,進行整體性之規劃。 二 申請單位可就全部活動項目申請,亦可 就數個項目申請,唯須考量整體性。 三 審核標準:本項獎助經費以協助社區工 作團隊結合專業人士,有效動員社區居 民,成立重建組織,協助居民建立自主 性、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籌劃上述文 化活動為原則。
補 助 原 則 一 本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為原則。 二 為延續「九二一永續家園社區再造方案 」成果,原則上該方案補助團隊提報第 二階段計畫者,優先考量補助。
承 辦 人 員 社區自發性藝文活動 二 社區藝文活動 (含地方文物及資 。 四 社區藝文研習班之興辦。 五 國內社區藝文團體交流觀摩與競 賽活動之舉辦。 六 社區人文、歷史及鄉土文物之蒐 集與整理。 七 其他有關社區自發性藝文活動之 舉辦。 一 社區藝文活動包括地方文物、資 二 單一藝術專業團體展演或外聘團 三 社區藝文團體觀摩以國內社區為 四 社區居民聯誼會不予補助。 六 審核標準: (一) 計畫之完整性。 (二) 未來之執行能力。 百萬元為原則。 胡慧如 電話:(049) 317155 轉 112 廖月霞 電話:(049) 317115 轉 131 電子信箱:cad101@cad.tpg.gov.tw
一 社區藝文團隊之籌組。 料展覽、社區藝文團隊演出) 與 相關講座之舉辦。 三 居民才藝展覽與表演活動之舉辦
料展覽、社區藝文團隊演出。 隊展演不予獎助。 主。 五 申請單位可就全部活動項目申請 ,亦可就數個項目或單項申請。
本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二
電子信箱:cad112@cad.tpg.gov.tw
附件一~ (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生活重建補助項目說明
補 助 項 目 社區人才培育與理念宣導
活 動 內 容 一 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 二 文化產業人才培育。 三 社區組織領導人培育。 四 社區刊物編輯之研習。 五 社區總體營造系列講座、座談、觀摩、研 習與社區組織經驗交流活動之舉辦。 六 社區重建成功案例經驗之傳承、觀摩活動 及相關座談會之舉辦。 七 社區服務理念宣導講座之舉辦。 八 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與理念宣 導活動之舉辦。
說 明 一 本項活動規劃以社區總體營造經營人才之 培育為目標,培養居民之社區意識,凝聚 識共,推動居民參與社區事務及組織。 二 申請單位可就全部活動項目申請,亦可就 數個項目或單項申請。 三 審核標準: (一) 計畫之完整性。 (二) 未來之執行能力。 (三) 對社區文化發展之影響。
補 助 原 則 本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為 原則。
承 辦 人 員 胡慧如 電話:(049) 317155 轉 122 電子信箱:cad112@cad.tpg.gov.tw
附件 二: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生活重建申請補助計畫書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申請單位 四 申請單位現階段災區工作紀錄 (請詳細說明) 五 計畫地點或範圍 六 計劃辦理之期程 七 計畫內容 (活動內容) 八 計劃進行之方法 九 計畫執行之進度 一○ 經費概算表 (含經費項目、單價、數量、總額及說明) 一一 人力任務分配 一二 其他 備註: 一 本案經費項目可分為 1 人事費:含演出費、工作費、研究費、鐘點費、出席費、製作費、 審查費、規劃設計費等。 2 業務費:含場地、保險、印刷、文宣費、發表費等業務性支出。 3 旅運費:車資、餐費、住宿費等。 4 材料費:場地佈置、研習材料費、空間營造之材料費等。 5 其他:上述經費以外之經費。 二 本案經費不包括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等經費。 附件 三:
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生活重建補助經費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單 位 代 表 人 職稱姓名
立案字號 金融機構 名稱帳號
統一編號
聯 絡 人 職稱姓名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計畫名稱
申請補助 項 目
實施地點 或 範 圍
總 預 算 自籌經費 計畫內容 要點說明
申請本會 補助經費 其他機關 補助金額
最近二年曾獲本會補 助計畫名稱及金額
申請單位戳記
※申請補助項目欄請填寫社區生活文化重建、文化產業發展振興、社區人 才培育理念宣導、社區辦理自發性藝文活動、社區民俗文化重建等項目 。 附 件: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縣市政府生活重建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執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 例第七十條一項七款有關重建更新基金生活 (文化) 重建之運用,並 為補助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縣 (市) 政府生活 (文化) 重建,整合政府 與民間資源、凝聚共識、參與重建事務,以提振重建區文化活力,恢 復居民生活信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縣 (市) 政府。 三 符合前點資格之縣 (市) 政府,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辦理下列文化活動 ,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地方文化設施充實。 (二) 社區藝文發展。 (三) 社區人才培育與理念宣導。 (四) 文化產業發展振興。 (五) 區域性生活文化重建。 (六) 社區民俗文化重建。 (七) 重建紀憶圖文與影音出版。 (八) 公共圖書館舍重建、擴建、改建及修繕。 (九) 公共圖書館內部設備與圖書充實。 (一○) 閱讀書香活動、圖書館推廣利用與文學活動。 (一一) 其他社區文化重建工作。 四 地方文化設施充實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縣 (市) 文化設施建築之修繕。 (二) 縣 (市) 文化設施內部設備之購置。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五 社區藝文發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社區總體營造示範點之規劃: 1 社區重建規劃:社區營運方向、運作模式、成立重建組織等。 2 社區文化理念及運作宣導。 3 建立社區文史資料庫。 (二) 社區總體營造示範點之文化藝術活動: 1 出版社區相關刊物。 2 當地文化藝術人員、團隊培訓。 3 文化藝術活動展覽、表演。 前項規劃示範點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本會辦理各項聯合示範觀摩活 動。 第一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五百萬元為原則。 六 社區人才培育與理念宣導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 (二) 文化產業人才培育。 (三) 社區組織領導人才培育。 (四) 社區刊物編輯之研習。 (五) 社區總體營造講座、座談、觀摩、研習與社區組織經驗交流活動之 舉辦。 (六) 社區重建成功案例經驗之傳承、觀摩活動及相關座談會之舉辦。 (七) 社區服務理念宣導講座之舉辦。 (八) 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及理念宣導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七 文化產業發展振興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文化產業資料整理、出版及宣導。 (二) 國內文化產業之展覽、表演、研習、觀摩、競賽及選拔活動之舉辦 。 (三) 其他有關文化產業發展振興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八 區域性生活文化重建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地方社區總體營造人力資源調查。 (二) 地方重建精神、形象及識別系統之營造。 (三) 區域性環境景觀、文化特色空間之規劃與設置。 (四) 社區學苑之興辦 (含環境美化、美感訓練、社區組織、傳統技藝之 研習活動) 。 (五) 社區文化重建輔導小組之組成。 (六) 縣 (市) 或鄉 (鎮、市、區) 重建刊物之發行。 (七) 其他區域性生活文化重建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九 社區民俗文化重建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民俗文化重建之研究、出版、調查及相關座談會等活動之舉辦。 (二) 配合節慶辦理文化重建工作。 (三) 其他有關社區民俗文化重建活動之舉辦。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一○ 重建記憶圖文、影音出版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重建區重建紀錄片之拍攝製作。 (二) 心靈重建廣播電視節目之製作與圖書之出版。 (三) 心靈重建相關之研習、研討及展覽活動之舉辦。 (四) 其他重建圖文、影音之製作與出版。 前項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一一 公共圖書館舍重建、擴建、改建及修繕之補助範圍為受損嚴重,須 重建、擴建、改建及修繕之圖書館。 前項重建、擴建、改建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三千六百萬元 為原則,修繕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五百萬元為原則。 一二 公共圖書館內部設備與圖書充實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依本要點第十一點申請經核定補助之新館舍,得申請補助內部設 備及圖書。 (二) 已完成圖書館第一期自動化建置或受損公共圖書館自動化設備之 重新建置。 (三) 受損圖書館內部設備與圖書之購置。 前項第一款內部設備購置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四百萬元為 原則、圖書購置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六十萬元為原則;第 二款補助總金額應經公共圖書館資訊網路輔導諮詢委員會審查;第 三款內部設備購置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圖書購置補助最高總金額每館以不逾新台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一三 閱讀書香活動、圖書館推廣利用與文學活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書香倡導、閱讀治療: 1 行動圖書館之推動。 2 讀書會之成立及成果發表、觀摩、研討活動之舉辦。 (二) 圖書館利用教育: 1 鄉 (鎮、市、區) 圖書館之輔導。 2 圖書館利用教育、推廣與相關藝文活動之舉辦。 3 圖書館義工之培育。 (三) 文學、徵文、出版及推廣活動: 1 文學、徵文、文藝營、寫作研習、座談會等活動之舉辦與出版 。 2 民間文學之採集與出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最高總金額各以不逾新台幣四百萬元為原 則;第三款補助最高總金額以不逾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一四 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款不得作為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等之 用。 一五 縣 (市) 政府依本要點申請,應依補助項目說明 (附件一) ,檢具 計劃書 (附件二) 及經費概算表 (附件三) 各乙份,計劃書應載明 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申請補助項目 (三) 計畫緣起 (四) 計畫目標 (五) 實施策略與方式: 1 實施期程 2 計畫內容 3 活動進度 (整體工程流程與執行步驟) (六) 經費預算 (七) 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六 本會受理申請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相關學者、 專家提供審查意見。 一七 依本要點所提出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 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事 由通知申請者。 一八 受本要點補助之縣 (市) 政府應確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執行 ,分期填送計畫執行進度 (如附件四) ,並接受本會之監督、考核 及輔導等事宜。 一九 依本要點核撥之補助款,應由縣 (市) 政府納入預算辦理,並依規 定辦理編列歲出、歲入。受本要點補助之縣 (市) 政府,應將執行 受補助之原始憑證整理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本會及審計單位查核 。各項經費支用標準並應確實依照各地方政府所定標準辦理。 二○ 受補助縣 (市) 政府,應依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 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一 受本要點補助縣 (市) 政府,應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全 案成果報告書、補助經費報告表、或計畫相關出版品,送本會辦理 結案作業。 二二 本要點核撥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劃如有 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並事先徵得本會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三 違反第十四點、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二點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 正並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核之參考,或視情節輕重撤回補助,並追 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 附件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補助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縣市政府生活重建補助項目 說明
補助辦 理項目 辦理內容與方式 實施 對象
地方文 化設施 充實 一 縣 (市) 文化設施建築之修繕。 二 縣 (市) 文化設施內部設備之購置。 三 本項以建築及設備為主,軟體活動不在此 項補助範圍內。 四 審核標準: (一) 組織結構:土地權屬、面積、安全性、 可執行性等。 (二) 發展潛力:當地資源發展及永續經營管 理。 (三) 環境影響:改善當地文化環境。 縣 ( 市) 政府
社區藝 文發展 一 由縣 (市) 政府評估推薦縣內社區示範點 提出申請。 二 補助內容: (一) 社區總體營造示範點之規劃: 1 依社區重建規劃:社區營運方向、運 作模式、成立重建組織等。 2 社區文化理念及運作宣導。 3 建立社區文史資料庫。 (二) 社區總體營造示範點之文化藝術活動: 1 出版社區相關刊物。 2 當地文化藝術人員、團隊培訓。 3 文化藝術活動展覽、表演。 三 前項規劃示範點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本 會辦理各項聯合示範觀摩活動。 四 審核標準: (一) 計畫周延性及執行能力。 (二) 文化特色效益。 (三) 文化環境效益。 縣 ( 市) 政府
社區人 才培育 與理念 宣導 一 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 二 文化產業人才培育。 三 社區組織領導人培育。 四 社區刊物編輯之研習。 五 社區總體營造講座、座談、觀摩、研習與 社區組織經驗交流活動之舉辦。 六 社區重建成功案例經驗之傳承、觀摩、座 談會之舉辦。 七 社區服務理念宣導講座之舉辦。 八 審核標準: (一) 計劃之完整性。 (二) 未來之執行能力。 (三) 對社區文化發展之影響。 縣 ( 市) 政府
文化產 業發展 振興 一 由縣 (市) 政府自辦或彙整縣內相關文化 產業重振計畫提出申請。 二 補助內容: (一) 文化產業資料整理、出版及宣導。 (二) 國內文化產業之展覽、表演、研習、觀 摩、競賽、及選拔活動之舉辦。 三 審核標準: (一) 文化發展潛力:營造地方文化產業特色 。 (二) 文化環境效益:增進文化休閒風氣。 (三) 觀光經濟效益:改善居民就業及經濟環 境。 縣 ( 市) 政府
區域性 生活文 化重建 一 以縣 (市) 或鄉 (鎮、市) 區域性為範圍 ,辦理下列事項: (一) 地方社區總體營造人力資源調查 (參與 社區總體營造之地方團隊、專業人士等 等) 。 (二) 地方重建精神、形象及識別系統之營造 。 (三) 區域性環境景觀、文化特色空間之規劃 與設置。 (四) 社區學苑之興辦 (含環境美化、美感訓 練、社區組織傳統技藝之研習活動) 。 (五) 社區文化重建輔導小組之組成。 (六) 縣 (市) 或鄉 (鎮、市、區) 重建刊物 之發行。 (七) 其他區域性生活文化重建活動之舉辦。 二 申請單位可結合數項辦理,唯需以區域性 、整體性考量。 三 審核標準: (一) 區域性重建之整體規劃。 (二) 文化特色之營造。 (三) 資源整合性。 縣 ( 市) 政府
社區民 俗文化 重建 一 民俗文化重建之研究、出版、調查及相關 座談會等活動之舉辦。 二 配合節慶辦理文化重建工作。 三 其他有關社區民俗文化重建活動之舉辦。 四 審核標準: (一) 民俗文化特色之呈現。 (二) 計劃具周延性、生活化及可行性。 縣 ( 市) 政府
重建記 憶圖文 、影音 出版 一 重建區重建紀錄片之拍攝製作。 二 心靈重建廣播電視節目之製作與圖書之出 版。 三 心靈重建相關之研習、研討及展覽活動之 舉辦。 四 其他重建圖文、影音之製作與出版。 五 審核標準: (一) 計劃周延性及執行能力。 (二) 與心靈重建精神契合度及影響評估 。 縣 ( 市) 政府
公共圖 書館舍 之重建 、擴建 、改建 及修繕 一 由重建區內縣市文化局推薦受損嚴重、需 重建、擴建、改建、修繕及營運績效良好 且有執行能力之圖書館一至二館。 二 重建館必須提報「新館營運管理計畫」、 「新館充實內部設備計畫」、「新館充實 館藏特色營運管理計畫」。 三 由學者、專家 (五至七人) 、縣市文化局 、本會等相關人員共同會勘,並聽取該館 重建簡報。 四 由學者、專家所組成的評選委員依照審核 標準,評選較優二館 (以不同之縣市為原 則) 辦理重建。 五 審核標準: (一) 其重 (擴) 建建地面積需達五百坪以上 ,最高六百坪且是獨立之建築物。 (二) 需註明是否有配合款或九二一地震後曾 否受上級單位之補助 (含補助額度) 。 (三) 需出示土地產權清楚證明文件。 (四) 重建完成能負責重建史料建立及心靈與 文化重建活動規劃工作者【附企 (計) 畫書】。 (五) 重建館未來經營管理及執行能力。 經評 審委 員評 選績 優之 二館 (以 不同 之縣 市為 原則 ) 為 重建 館
公共圖 書館內 部設備 與圖書 充實 一 依本要點第十一點申請經核定補助之新館 舍,得申請補助內部設備及圖書。 二 已完成圖書館第一期自動化建置或受損公 共圖書館自動化設備之重新建置。 三 受損圖書館內部設備與圖書之購置。 四 審核標準: (一) 自動化設備由「公共圖書館資訊網 路輔導諮詢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補 助之。 (二) 計劃急迫性、周延性及執行能力。 (三) 是否有配合款或九二一地震後曾否 受上級單位之補助 (含補助額度) 受損 之縣 (市 ) 公 共圖 書館
閱讀書 香活動 、圖書 館推廣 利用與 文學活 動 一 書香倡導、閱讀治療: (一) 行動圖書館之推動。 (二) 讀書會之成立及成果發表、觀摩、研討 活動之舉辦。 二 圖書館利用教育: (一) 鄉 (鎮、市、區) 圖書館之輔導。 (二) 圖書館利用教育、推廣與相關藝文活動 之舉辦。 (三) 圖書館義工之培育。 三 文學、徵文、出版及推廣活動: (一) 文學、徵文、文藝營、寫作研習、座談 會等活動之舉辦與出版。 (二) 民間文學之採集與出版。 四 審核標準: (一) 計劃周延性及執行能力。 (二) 活動需求性及迫切性。 (三) 預期效益及書香環境影響。 縣 ( 市) 政府
附件 二:
九十年度 縣 (市) 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計畫書 一 計畫名稱 二 申請補助項目 三 計畫緣起 四 計畫目標 五 實施策略與方法 (一) 實施期程 (二) 計畫內容 (三) 活動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與執行步驟) 六 經費預算 (如附件三) 七 預期效果及影響
附註:申請補助項目請填寫本案實施計畫第三條之補助項目 附件 三:九十年度 縣 (市) 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計畫經費概算表
分項工作 經費項目 單 價 數 量 總金額 申請補助項目說明
總計
附註: 1 申請補助項目為本案實施計畫第三條之補助項目,分項工作為補助項目 說明一覽表之實施內容。 2 經費項目分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材料費…等。 3 說明欄請以條例式方式敘明辦理內容、方式等。 4 本案實施計畫補助項目中充實地方文化設施,重 (修) 建公共圖書館、 充實內部設備、自動化設備、圖書館藏等為設備費,餘為經常門。 5 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款不得作為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等之用。 附件 四:九十年度縣 (市) 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計畫執行進度表 主辦機關: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執行 起迄 時間 經費來源及數額 經費使用情形 執行進度 (%) 執行 情形 說明
文件費補 助經費 自籌 經費 預算數 實 付 暫 付
執行差異:□完成□符合□落後□未屆執行□規劃中□其他
機關: 主辦: 業務單: 業務承: 聯絡: 傳真: 首長 會計 位主管 辦人 電話 號碼 備註: 1 本表請依指定期限填報,函送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彙辦。 2 本會補助經費請依核定金額填寫,貴單位自籌配合經費,請明列數額填 報於「自籌經費」欄,本會補助經費與貴單位自籌經費欄合計數即為本 表「預算數」。 3 經費使用情形,請依實際使用狀況填列。 工作項目與執行情形,請依貴單位實際工作進度分項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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