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3.08.02 台人(一)字第09301019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幼稚園教師進修國立新竹師範學院開辦之四十學分班,於九十二年八月取 得結業證書,申請提敘薪級應自審定之日生效
主 旨:所詢 貴屬幼稚園教師進修國立新竹師範學院開辦之四十學分班,於九十 二年八月取得結業證書,申請提敘薪級之生效日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查 (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六日府人一字第○九三○○九四七一五號 函。 二、查本部本 (九十三) 年六月十五日台人 (一) 字○九三○○七○六六 ○號令規定,公立幼稚園教師進修本部核定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 民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同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 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 」之規定,在本職最高薪五○○元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復查法務部 本 (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律字第○九一○七○○六七一號函釋 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 關或屬官。』第一百六十一條復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 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準此,行政機關訂定行 政規則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倘若已有效下達,則應以該函到達機關 之日起發生拘束之效力。」爰本案教師進修本部核定大學校院研究所 開辦之四十學分班結業,依本部上開令頒規定申請提敘薪級,應自機 關審定之日生效。 正 本: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