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2.10.13 台訓(一)字第09201516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請加強高中生權利、義務、責任及申訴管道等資訊宣導事宜
主 旨:請加強高中生權利、義務、責任及申訴管道等資訊宣導事宜,就體罰、髮 禁及學生輔導管教等事項,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法令規定辦理,並針對法 令規定及學校實際執行之落差,列入督學考察與評鑑制度,落實加強研議 改進,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 (九十二) 年九月三十日台訓 (一) 字第0920143030號 函送「高中生權利、義務、責任及申訴管道等事宜研討會議」紀錄乙 份,諒達。 二 請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 (一) 學校對於學生行為規範之訂定必須具備民主參與之過程、明確且為 一般學生所能理解、合理且與正當教育目的相關連、訂定後公告周 知,對學生之處分規定必須輔以改過遷善與輔導等方式,啟發學生 反省與自制能力。學生的成長,在校時是否受到關注,將影響學生 畢業出校後的行為表現。 (二) 學務工作的發展已從「管理」層面進而為「服務」層面,並將提升 到「發展」的階段,依行政程序法、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之精神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宜辦理相關研習 (以新進教師為優先 ) ,使教師及行政人員皆能熟悉相關法規及事務。如以本部出版之 「教師法律手冊」內容為研討依據,辦理相關人員法治研習等,增 進教師法治知能,更有助益於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 (三)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對學生服裝、髮式、儀容、輔導管教及申訴等之 規定,已詳載於各校學生手冊中;為尊重學校權責,仍宜由學校依 各校傳統、學生特性、當前環境與實際需要訂定。惟為促使學校善 盡告知之責任,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促學校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建立學生行為規範及訂定獎懲規定基準時,應讓學生有充分表達 意見與討論之機會,其使學生學習民主程序及法治精神。學校規 章與學生有關的事務之決定應由家長、學校及學生三方共同參與 ,並符合比例原則,俾獲家長的支持,培養學生關懷參與、自治 自律之處世態度,促進校園優質文化發展。 2 加強透過各種管道,讓學生及家長知道並瞭解學校之相關規範, 例如:將學生手冊發送學生及家長,並請學生家長簽名;將學生 手冊放置學校網站,俾便查詢;於班會時間討論學生權益及責任 相關事宜。 3 為使學生及家長於入學前更瞭解各校特色及重要規定,請中教司 及中部辦公室研擬放寬各校招生簡章刊載內容之限制,使各校能 清楚呈現其個別之特色及重要規定,減少學生、家長與學校間認 知之落差。 4 學校應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相關 規範。 5 請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 學校依法令規定執行學生體罰、髮禁、輔導管教、申訴等與學生 權利、義務、責任相關事項之辦理情形,列入督學視導之重點項 目,督導學校加強研議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