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 52.10.28 (52)台函參字第62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第一則 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至是否合 於該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 第二則 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至是 否合於該條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
全文內容:來函所述對於私採或侵採坑道,在移送司法院機關偵辦前,據依行政執行 法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暫先為直接強制處分一節,按行政執行法第十 一條規定,行政機關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或認為緊急時,不得行直 接強制處分。本件所舉事例如合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遇有天災事變及 其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分其土地、家屋、 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處分或將其使用限制 之」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要件,則應由主管行政機關 視其具體之事實而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