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 92.11.05 (92)院台廳刑一字第278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修正「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名稱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 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並停止適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 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主 旨:修正「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名稱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 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並停止適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 聲請閱卷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 按「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雖為法規命令名稱,惟查無法律授權 依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不符 ,衡其性質應為行政規則,爰修正其名稱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 訟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俾與法規命令 之名稱有所區別。 二 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旨在規範律 師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聲請閱覽卷宗等規定,與前揭規則重複 之處頗多,爰修正彙整納入本要點,並於本要點實施後停止適用。 三 檢送「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名稱修正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 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一份 (如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