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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4.03.17 秘台廳民三字第09400024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所處罰鍰,得
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法院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妨礙檢查者所處罰鍰,得否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02429 號函。
          二、關於法院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妨礙檢查  者所處罰鍰
              ,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惟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應由  貴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應
              由  貴部行政執行署依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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