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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7.10.06 秘台廳行三字第09700209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相關輔助事項,應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
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受
理在先之機關決定、各機關協議等方式定其管轄機關
主  旨:有關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其決定之權責機關為具有監
     督權限之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涉訟之自治事項如關係數個業務主管機
     關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定管轄機關,請  查照。
說    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7 年 9  月 25 日公保字第 0970009326B 
          號函辦理, 並檢附該函影本乙份。
正    本: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
     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政風處、本院人事處、本院會
     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公
     共關係室(均含附件)

附    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公保字第 0970009326B  號
主    旨:有關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其決定之權責機關為具有監
     督權限之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涉訟之自治事項如關係數個業務主管機
     關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定管轄機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
       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
       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該條文 92 年 12 月 19 日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時,於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欄內載明略以:
              「一、……二、於地方自治事項範圍內,……;縣(市)長、縣(市
              )議會議長涉訟之輔助事項,其決定之權責機關為具有監督權限之中
              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例如因辦理環保事項涉訟時,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決定之,又如因辦理營建事項涉訟時,由內政部決定之,以資明
              確。」是以,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應參照上開說
              明認定該自治事項具有監督權限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
              關決定之。至涉訟之自治事項如關係數個業務主管機關時,依行政程
              序法第 13 條規定,由受理在先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不能分別受理
              之先後者,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決定之
              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
              級機關協議定之。
          二、次按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決定機關之審查
              內容應以該公務人員所執行職務是否屬其權限範圍,准駁之標準應以
              其執行職務是否依法令規定為斷。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內政部(兼復貴部
          民國 97 年 9  月 9  日台內民字第 0970143480 號函)、外交部、國防
          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
          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
          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立法院秘書長、
          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試院秘
          書長、銓敘部、考選部、本會(人事室)、國家文官培訓所、監察院秘書
          長、審計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
          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
          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
          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
          、宜蘭縣議會、臺北縣議會、桃園縣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臺
          中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臺南縣
          議會、高雄縣議會、屏東縣議會、臺東縣議會、花蓮縣議會、澎湖縣議會
          、基隆市議會、新竹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臺南市議會、福
          建省金門縣議會、福建省連江縣議會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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