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7.10.06 秘台廳行三字第09700209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相關輔助事項,應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 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受 理在先之機關決定、各機關協議等方式定其管轄機關
主 旨:有關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其決定之權責機關為具有監 督權限之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涉訟之自治事項如關係數個業務主管機 關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定管轄機關,請 查照。 說 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7 年 9 月 25 日公保字第 0970009326B 號函辦理, 並檢附該函影本乙份。 正 本: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 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政風處、本院人事處、本院會 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公 共關係室(均含附件) 附 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公保字第 0970009326B 號 主 旨:有關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其決定之權責機關為具有監 督權限之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涉訟之自治事項如關係數個業務主管機 關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定管轄機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 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 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該條文 92 年 12 月 19 日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時,於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欄內載明略以: 「一、……二、於地方自治事項範圍內,……;縣(市)長、縣(市 )議會議長涉訟之輔助事項,其決定之權責機關為具有監督權限之中 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例如因辦理環保事項涉訟時,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決定之,又如因辦理營建事項涉訟時,由內政部決定之,以資明 確。」是以,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應參照上開說 明認定該自治事項具有監督權限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 關決定之。至涉訟之自治事項如關係數個業務主管機關時,依行政程 序法第 13 條規定,由受理在先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不能分別受理 之先後者,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決定之 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 級機關協議定之。 二、次按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決定機關之審查 內容應以該公務人員所執行職務是否屬其權限範圍,准駁之標準應以 其執行職務是否依法令規定為斷。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內政部(兼復貴部 民國 97 年 9 月 9 日台內民字第 0970143480 號函)、外交部、國防 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 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 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立法院秘書長、 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試院秘 書長、銓敘部、考選部、本會(人事室)、國家文官培訓所、監察院秘書 長、審計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 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 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 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 、宜蘭縣議會、臺北縣議會、桃園縣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臺 中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臺南縣 議會、高雄縣議會、屏東縣議會、臺東縣議會、花蓮縣議會、澎湖縣議會 、基隆市議會、新竹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臺南市議會、福 建省金門縣議會、福建省連江縣議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