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司法院 96.01.23 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20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司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法制作業時,於不牴觸司法機關特性下,宜參照行 政程序法與行政院就法制作業規定辦理
主 旨:本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法制作業時,於不牴觸司法機關特性下,宜參照行政 程序法與行政院就法制作業所為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司法機關因性質特殊,故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不適 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且因本院與行政院不相隸屬,故行政院有 關法制作業之規定,司法機關亦不受其規制。 二、惟行政程序法為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之基準,為避免各機關法制作業 程序與規範不一,致民眾知悉或解讀法令產生困擾,全國各機關之法 制作業宜予一致。而行政院為掌理最多法規之機關,其法制作業純熟 ,所研訂之法制作業規定相對完善,可為本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法制作 業之參考。嗣後本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法制作業,於不牴觸司法機關特 性下,宜參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就法制作業所為之規定辦理。 正 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各廳、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