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6.08.26 (76)法律字第100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主 旨:關於林○○等三人請求書,以其父林○○騎機車途中,被海軍基隆通信站 通信兵所剪落地上之第四頻道纜線纏住,失去控制撞上電桿死亡,基隆市 政府及海軍總部均拒絕賠償,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一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台 (76) 防字第三一四七○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依 鈞院交議案件通知單檢附林○○等三從國家賠償請求書及海軍第三軍 區司令部七十五年審字第○一八號判決書影本記載之事實,似屬國家 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故請求人如欲請求國家賠償,宜以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請求權為基礎,依同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以海軍總司令部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