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2.11.17 (82)法律司字第2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 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 ,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民事判 決參照) 。又所謂應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學者通說認為「無此行為, 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 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 果關係。」 (鄭玉波著,民法債編總論,第一五六頁以下) 本件高雄市三 民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謝○○出具不實印鑑證明,係屬公務員職務上之行 為,參照最高法院上開民事判決意旨,亦為行使公權力之一種。又依學者 之通說,謝員出具不實印鑑證明之行為與被害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朱○○之 財產權受侵害間,應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全文內容: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 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 ,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民事判 決參照) 。又所謂應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學者通說認為「無此行為, 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 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 果關係。」 (鄭玉波著,民法債編總論,第一五六頁以下) 本件高雄市三 民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謝○○出具不實印鑑證明,係屬公務員職務上之行 為,參照最高法院上開民事判決意旨,亦為行使公權力之一種。又依學者 之通說,謝員出具不實印鑑證明之行為與被害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朱○○之 財產權受侵害間,應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