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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3.06.25 (83)法律字第133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一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所謂之「人民」,當指對稱於「國家」以外,而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之人,包括自然人與依法設立之法人在內 (本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二
    日法75. 律字第一三○四七號函參照) ,有公務員身分之人,解釋上
    自亦包括在內。本件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吳○琴君於執行職務時
    ,因該院圍牆倒塌肇致死亡,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
    要件,自得請求國家賠償,不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受影響。
二  「國家賠償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兩者之立法精神、法律依據及
    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二者
    行使之請求權併存,不發生由國家賠償之給付金額中扣除公務人員之
    遺族依法受領之撫卹金、慰問金等問題。惟殯葬費部分,以實際支出
    數額為給付範圍,故公務人員遺族已依「公務人員撫卹法」領受殮葬
    補助費時,宜建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考量予以扣除 (本部八十年七月十
    九日法80. 律字第一○八二一號函參照) 。
全文內容:一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所謂之「人民」,當指對稱於「國家」以外,而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之人,包括自然人與依法設立之法人在內 (本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二
              日法75. 律字第一三○四七號函參照) ,有公務員身分之人,解釋上
              自亦包括在內。本件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吳○○君於執行職務時
              ,因該院圍牆倒塌肇致死亡,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
              要件,自得請求國家賠償,不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受影響。
          二  「國家賠償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兩者之立法精神、法律依據及
              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二者
              行使之請求權併存,不發生由國家賠償之給付金額中扣除公務人員之
              遺族依法受領之撫卹金、慰問金等問題。惟殯葬費部分,以實際支出
              數額為給付範圍,故公務人員遺族已依「公務人員撫卹法」領受殮葬
              補助費時,宜建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考量予以扣除 (本部八十年七月十
              九日法80. 律字第一○八二一號函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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