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3.01.21 (83)法律決字第01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此項國 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以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遭受損害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前提。本件被害人古○○小姐死亡之事實與該道 路凹洞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宜請賠償義務機關依具體事實審認之。至台北 縣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首○客運公司」) 司機之行為與該 道路凹洞造成損害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其 內部相互間如何分擔責任?應視首○客運公司司機之行為是否有過失而定 : 一 倘本件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而首○客運公司司機之行 為無過失時,首○客運司機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 ,如該公司為被害人實際支付殯葬費,依法自得向國 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參照) ,至於其他部分之損害,例如扶養費、醫療費用、慰撫金等,首○客 運公司並無請求權,惟該部分如為國家應負賠償之範圍,則於首○客 運公司賠償後,如已依債權讓與方式,受讓請求權人對國家之請求權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參照) ,自得本於受讓之權利而為 請求。 二 倘首○客運公司司機有過失,而與國家賠償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者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參照) ,則應連帶對被害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其內部相互間之責任分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或應由其中一人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者外,應平均分擔 之,首○客運公司於賠償後自得請求國家償還其分擔額 (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前段、第二百八十一條參照) 。本件宜請 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前開說明審認之。
全文內容: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此項國 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以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遭受損害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前提。本件被害人古○○小姐死亡之事實與該道 路凹洞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宜請賠償義務機關依具體事實審認之。至台北 縣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首○客運公司」) 司機之行為與該 道路凹洞造成損害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其 內部相互間如何分擔責任?應視首○客運公司司機之行為是否有過失而定 : 一 倘本件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而首○客運公司司機之行 為無過失時,首○客運司機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 ,如該公司為被害人實際支付殯葬費,依法自得向國 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參照) ,至於其他部分之損害,例如扶養費、醫療費用、慰撫金等,首○客 運公司並無請求權,惟該部分如為國家應負賠償之範圍,則於首○客 運公司賠償後,如已依債權讓與方式,受讓請求權人對國家之請求權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參照) ,自得本於受讓之權利而為 請求。 二 倘首○客運公司司機有過失,而與國家賠償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者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參照) ,則應連帶對被害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其內部相互間之責任分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或應由其中一人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者外,應平均分擔 之,首○客運公司於賠償後自得請求國家償還其分擔額 (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前段、第二百八十一條參照) 。本件宜請 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前開說明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