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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5.03.27 (85)法律字第072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賠償
義務機關請求給付醫療費用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乙案,經報奉行政院核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  本件係依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李○勇委員之質詢及行政院八十五年
              三月十五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七二四一號函核復辦理。
          二  行政院核復如左: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
              ,於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為充分保障被害人權益,國家賠償請求權
              人雖已參加社會保險 (如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 而享有醫
              療給付,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惟對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
              付者,宜於協議時衡酌其事實,本院七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
              字第二三○三八號函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三  影附行政院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七二四一號函及七
              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二八號函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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