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6.01.20 (86)法律決字第016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公務機關要求醫院提供特定人之就醫資料及病歷疑義
全文內容:一 貴署八十六年一月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五○六八四一○號書函敬悉。 二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 為增進公 共利益者;二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 險者;三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四 經當事人書 面同意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台 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院 (以下簡稱台大醫院) 提供民眾謝○○君之就醫資料及病歷,就 台大醫院而,言係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為偵 辦案件需要,請求台大醫院提供特定人之就醫資料及病歷,應符合前 揭第一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故其所請,似無不宜。 三 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