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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6.01.20 (86)法律決字第016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公務機關要求醫院提供特定人之就醫資料及病歷疑義
全文內容:一  貴署八十六年一月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五○六八四一○號書函敬悉。
          二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  為增進公
              共利益者;二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
              險者;三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四  經當事人書
              面同意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台
              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院 (以下簡稱台大醫院) 提供民眾謝○○君之就醫資料及病歷,就
              台大醫院而,言係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為偵
              辦案件需要,請求台大醫院提供特定人之就醫資料及病歷,應符合前
              揭第一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故其所請,似無不宜。
          三  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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