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6.05.08 (86)法律決字第129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警察機關提供外僑入出境及居留、停留之電腦資料疑義
主 旨:關於財政部函請警察機關提供外僑入出境及居留、停留之電腦資料疑義, 本部意見如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六年四月廿九日八六警署外字第三一○六○號函。 二 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有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本件財政部函請貴署依據外僑入出境資料,列印外僑全年在臺 居留天數超過九十天之清冊,其目的在於查詢外僑居留及入出境資料 ,俾能迅速核課外僑之所得稅,核與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條 第三款但書規定相符。故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規定,請求貴署提供外僑全年在臺居留天數超過九十天者之電腦個人 資料,應符合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一款「法令明文規定 者」之情形,貴署應可援引該款規定逕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