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08.02 (88)法律字第0297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施行之問題意見
主 旨:奉 交下總統府秘書長函送「總統府與所屬機關辦理有關『政府採購法』 規定事項權責劃分表」,囑就該法通案適用及與未來「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施行之關連性等問題研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本 (八十八) 年七月廿一日台八十八內移字第四五一七九號 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本部意見如下: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 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 其立法說明參照) ,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 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