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89.03.09 (89)台法字第069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三條所謂「法律」疑義
主 旨:所報有關行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是否包括基於法律授 權而訂定之命令疑義一案,同意依貴部所擬乙說 (即多數說) 認行政程序 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 命令之意見辦理,請查照。 說 明:復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 88 律字第○○○六四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