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3.06 (89)法律字第0074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公費留學考試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條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公費留學考試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條規定疑義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 (八九) 文 (公) 字第八九○二一 四七○號函。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八款規定,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 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依其文義解釋,應僅限於考試院所 為之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並不包括其他機關所為考選命題及 評分之行為。至 貴部另建議修正該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八款一節,留 供本部未來研修該法之參考。 附 件:行政院 89.03.09 (89) 台法字第○六九九一號函 主 旨:所報有關行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是否包括基於法律授 權而訂定之命令疑義一案,同意依貴部所擬乙說 (即多數說) 認行政程序 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 命令之意見辦理,請查照。 說 明:復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 88 律字第○○○六四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