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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6.13 (89)法律字第0203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
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
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
          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八九) 工程法字第八九○一五三二一號
              函。
          二  按政府採購法係  貴會主管之法律,有關該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
              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究係民事法律行為或行政處分,
              宜由  貴會本於職權解釋認定之。如認定係行政處分,除請該法另有
              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得排除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外,自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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