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7.10 (89)法律字第0232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將權限之一部分,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章委 託當地之民間團體辦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僑法字第○三二三七五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 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其所謂「依法規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 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 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由民間辦理,而不得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 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惟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受此限制。 貴會訂定之「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要點」第七點規定:「本會依僑 務政策推展之需要,得委託本會登記有案之海外華僑團體協助辦理僑 務工作相關事項,……」是否牴觸首揭法條規定,請 貴會依上述本 於職權審認之。又上述委託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 稱「外交行為」宜由外交主管機關認定之,如屬之,自得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三 又如委託之事係由受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在我國領域外實施,而屬外 國法權範圍,受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無行使公權力 (權限) 之餘地者 ,既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是項委託行為自得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 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