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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8.09 (89)法律字第0279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中部辦公室撥款委託國立高中 (職) 校辦理「八十九學年度國
          民中學技 (藝) 能優良學生甄選保送入學職業學校」作業,是否屬行政程
          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台 (八九) 教中 (總) 字第八九五一
              ○二五三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
              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第二項) 分別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
              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其
              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
              委任或委託。本件依來函所示,  貴部中部辦公室撥款委託國立高中
               (職) 校辦理「八十九學年度國民中學技 (藝) 能優良學生甄選保送
              入學職業學校」作業一案,因其所依據之「中等以上學校技 (藝) 能
              優良學生甄選保送入學辦法」及「台灣省國民中學技 (藝) 能優良學
              生甄選保送入學職業學校 (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實施要點」,
              其性質並非法律或由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又上開撥
              款委由國立高中 (職) 辦理事項,其性質究係因委任或委託而來,抑
              或有其法定職權,均有待釐清,宜檢視相關法規通盤認定,如其性質
              屬上述之委任或委託,則與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似有未合。建請
              參酌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規字第○五九一九號函頒
              之「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修訂相關法令,
              俾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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