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8.09 (89)法律字第0279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中部辦公室撥款委託國立高中 (職) 校辦理「八十九學年度國 民中學技 (藝) 能優良學生甄選保送入學職業學校」作業,是否屬行政程 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台 (八九) 教中 (總) 字第八九五一 ○二五三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 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第二項) 分別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 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其 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 委任或委託。本件依來函所示, 貴部中部辦公室撥款委託國立高中 (職) 校辦理「八十九學年度國民中學技 (藝) 能優良學生甄選保送 入學職業學校」作業一案,因其所依據之「中等以上學校技 (藝) 能 優良學生甄選保送入學辦法」及「台灣省國民中學技 (藝) 能優良學 生甄選保送入學職業學校 (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實施要點」, 其性質並非法律或由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又上開撥 款委由國立高中 (職) 辦理事項,其性質究係因委任或委託而來,抑 或有其法定職權,均有待釐清,宜檢視相關法規通盤認定,如其性質 屬上述之委任或委託,則與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似有未合。建請 參酌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規字第○五九一九號函頒 之「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修訂相關法令, 俾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