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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8.31 (89)法律字第0284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國軍軍車既統一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依「國軍軍車保險肇事處理作業規定
」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則吳君所受損害,宜先由  貴部受領
之保險金支付
全文內容:按「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
          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定有明文。查國軍軍車
          既統一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依「國軍軍車保險肇事處理作業規定」向保險
          公司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則吳君所受損害,宜先由  貴部受領之保險金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支付,其不足之差額方由本部編列之預算支應。
          現吳君所受損害,既已全額 (新臺幣一百七十三萬八千七百八十一元) 由
          本部國家賠償金先行墊付,則  貴部應將保險公司理賠之保險金歸墊本部
           (請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法務部,帳號:二六五五三五) ,俾利
          本部辦理國家賠償金「支出收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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