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9.19 (89)法律字第0294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 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任,首應釐 清。本件來函所詢疑義,宜分別下列情形述之: (一) 交通部指定所屬高速鐵路工程局為「代執行機關」,如所指定代為 執行之事項,無涉及公權力行使,則非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規範之範圍,自不生該條項之適用問題。 (二) 如所指定代為執行之事項,涉及公權力行使,惟如實際上該局辦理 之事項,均係依「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交通 部與高速鐵路工程局權責劃分表」之規定,本屬該局權責應辦理之 事項;且如該局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台灣南 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政府應辦事項備忘錄」及「合約執 行備忘錄」之幕僚及實際執行單位,而上開文件內容規範之職務確 屬該局之權限範圍者,依前揭說明,即與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將權限之一部分移轉所屬下級機關之委任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