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1.27 (89)法律字第0416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 (八九) 法字第八九一四○六○五號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第一項)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 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 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 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 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 (第二項) 其立法目的係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 ,為能適時主張權益,必須對程序進行之情形有所了解,爰賦予其等 有申請閱覽卷宗之權。惟如無限制地任當事人閱覽卷宗,則不免有侵 害他人權利、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行政正常運作等公共利益之 虞。是以,為確保當事人等之卷宗閱覽權與公共利益間之衡平,行政 機關對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卷宗抄錄閱覽之准許與否,除應審 查是否具有同條第二項所列之情形外,尚須考量該申請是否為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合先敘明。 三 次按「法律上利益」一語,除前揭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 者外,行政訴訟法亦有相同或類似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六條 、第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參照) 。查行政 訴訟法以「法律上利益」為要件,係認法律以外之政治上、宗教上、 文化上、感情上利益或反射利益,不在值得保護之範圍使然 (吳庚著 「行政爭訟法」修訂版,第一○二頁;陳計男著「行政訴訟法釋論」 ,第一六五頁參照) ,其並未以「法律」是否包括法規命令或行政規 則等作為判斷之依據。是以,行政機關於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時,對於該條所定「法律上利益」之判斷,似亦不宜拘泥 於「法律」一語 (不宜與同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法律」之涵義相提 並論) ,而應綜合考量前述立法目的並審酌當事人等之卷宗閱覽權與 公共利益間之衡平以決之。來函所詢有關依公費留學考試簡章規定申 請複查成績,以及依 貴部補助國內學術及文教團體暨各校教師及博 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處理要點申請補助者,其申請閱覽卷宗是否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法律上利益」乙節,允宜依 具體個案情節並參酌上開說明判定之。 四 另來函所敘為配合政府文書及檔案管理電子化/網路化,而以電子公 文影像調閱或拒絕閱覽,如技術上能克服,從節省人力、財力及物力 觀之,似未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乙節,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