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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1.16 (89)法律字第0417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乙案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警署刑司字第二○○八七五號函。
          二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惟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
              留;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
              拘留。準此,關於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不論係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其性質應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
              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惟如警察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
              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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