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1.16 (89)法律字第0417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乙案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警署刑司字第二○○八七五號函。 二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惟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 留;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 拘留。準此,關於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不論係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其性質應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 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惟如警察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 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