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7.20 (89)法律決字第0002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主 旨:檢送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乙份 。請 查照參考。 附 件: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行政程序法條文 「法規」適用於中央法規之涵 義 「法規」適用於地方法規之涵 義 第十條行政機關 行使裁量權,不 得逾越法定之裁 量範圍,並應符 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一、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 一百七十條參照,以下均 同)。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指法律授權訂定命令, 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 容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者 (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 解釋參照,以下均同)。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指法律僅概括授權訂定 命令。該命令須符合立法 意旨,在未逾越母法規定 之限度內,僅得就執行法 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 事項為規定,其內容不得 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 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例如施行細則是(司法 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 由書參照,以下均同)。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是否承認職權命令為 一獨立之行政命令型態, 目前仍無一致之見解,爰 為如上之假設性結論(以 下均同)。 一、自治條例:指經地方立法 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 機關公布之自治法規(地 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參照 ,以下均同)。 二、自治規則:指地方行政機 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 並發布之自治法規(地方 制度法第二十七條參照, 以下均同)。本條之「法 規」適用於自治規則之涵 義包括: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且係對多數不特定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 規則。 三、委辦規則:指地方行政機 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 項,本於法定職權或基於 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 定之地方法規(地方制度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參照 ,以下均同)。本條之「 法規」適用於委辦規則之 涵義包括: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十一條行政機 關之管轄權,依 其組織法規或其 他行政法規定之 。 行政機關之組織 法規變更管轄權 之規定,而相關 行政法規所定管 轄機關尚未一併 修正時,原管轄 機關得會同組織 法規變更後之管 轄機關公告或逕 由其共同上級機 關公告變更管轄 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 者,前項公告得 僅由組織法規變 更後之管轄機關 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 ,自公告之日起 算至第三日起發 生移轉管轄權之 效力。但公告特 定有生效日期者 ,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 不得設定或變更 。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十四條數行政 機關於管轄權有 爭議時,由其共 同上級機關決定 之,無共同上級 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 之。 前項情形,人民 就其依法規申請 之事件,得向共 同上級機關申請 指定管轄,無共 同上級機關者, 得向各該上級機 關之一為之。 受理申請之機關 應自請求到達之 日起十日內決定 之。 前二項情形未經 決定前,如有導 致國家或人民難 以回復之重大損 害之虞時,該管 轄權爭議之一方 ,應依當事人申 請或依職權為緊 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 級機關及通知他 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 依本條所為指定 管轄之決定,不 得聲明不服。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十五條行政機 關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 上之需要,得依 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不 相隸屬之行政機 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 將委任或委託事 項及法規依據公 之,並刊登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十六條行政機 關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 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 委託事項及法規 依據公告之,並 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 費用,除另有約 定外,由行政機 關支付之。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十八條行政機 關因法規或事實 之變更而喪失管 轄權時,應將案 件移送有管轄權 之機關,並通知 當事人。但經當 事人及有管轄權 機關之同意,亦 得由原管轄機關 繼續處理該案件 。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二十四條當事 人得委任代理人 。 但依法規或行政 程序之性質不得 授權者,不得為 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 之代理人,不得 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 及於該行政程序 有關之全部程序 行為。 但申請之撤回, 非受特別授權, 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 應於最初為行政 程序行為時,提 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 回,經通知行政 機關後,始對行 政機關發生效力 。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三十四條行政 程序之開始,由 行政機關依職權 定之。 但依本法或其他 法規之規定有開 始行政程序之義 務,或當事人已 依法規之規定提 出申請者,不在 此限。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三十五條當事 人依法向行政機 關提出申請者, 除法規另有規定 外,得以書面或 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申請者 ,受理之行政機 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朗讀 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 其簽名或蓋章。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四十六條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向行政機關申 請閱覽、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 資料或卷宗。但 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 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 之申請,除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 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 文件。 二、涉及國防、 軍事、外交 及一般公務 機密,依法 規規定有保 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 私、職業秘 密、營業秘 密,依法規 規定有保密 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 人權利之虞 者。 五、有嚴重妨礙 有關社會治 安、公共安 全或其他公 共利益之職 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無保密必要 之部分,仍應准 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 資料或卷宗內容 關於自身之記載 有錯誤者,得檢 具事實證明,請 求相關機關更正 。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四十九條基於 法規之申請,以 掛號郵寄方式向 行政機關提出者 ,以交郵當日之 郵戳為準。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五十條因天災 或其他不應歸責 於申請人之事由 ,致基於法規之 申請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 後十日內,申請 回復原狀。如該 法定期間少於十 日者,於相等之 日數內得申請回 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 狀,應同時補行 期間內應為之行 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 間已逾一年者, 不得申請回復原 狀。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五十一條行政 機關對於人民依 法規之申請,除 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按各事項類 別,訂定處理期 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 定處理期間者, 其處理期間為二 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 前二項所定期間 內處理終結者, 得於原處理期間 之限度內延長之 ,但以一次為限 。 前項情形,應於 原處理期間屆滿 前,將延長之事 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 或其他不可歸責 之事由,致事務 之處理遭受阻礙 時,於該項事由 終止前,停止處 理期間之進行。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五十三條證人 或鑑定人得向行 政機關請求法定 之日費及旅費, 鑑定人並得請求 相當之報酬。 前項費用及報酬 ,得請求行政機 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除 法規另有規定外 ,其標準由行政 院定之。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四、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五十四條依本 法或其他法規舉 行聽證時,適用 本節規定。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五十五條行政 機關舉行聽證前 ,應以書面記載 下列事項,並通 知當事人及其他 已知之利害關係 人,必要時並公 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 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 名或名稱及 其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 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 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 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 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 六十一條所 得享有之權 利。 七、擬進行預備 程序者,預 備聽證之期 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 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 依法規之規定, 舉行聽證應預先 公告者,行政機 關應將前項所列 各款事項,登載 於政府公報或以 其他適當方法公 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 之決定,應視事 件之性質,預留 相當期間,便利 當事人或其代理 人參與。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六十七條送達 ,除法規另有規 定外,由行政機 關依職權為之。 本條之文義,係指關於排除行 政機關依職權為送達者,該條 所稱之「法規」指: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本條之文義,係指關於排除行 政機關依職權為送達者,該條 所稱之「法規」適用於地方法 規之涵義指: 一、自治條例。 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訂定之自治規則。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訂定之委辦規則。 第六十八條送達 由行政機關自行 或交由郵政機關 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 依法規以電報交 換、電傳文件、 傳真或其他電子 文件行之者,視 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 者,以一般郵遞 方式為之。但文 書內容對人民權 利義務有重大影 響者,應為掛號 。 文書由行政機關 自行送達者,以 承辦人員或辦理 送達事務人員為 送達人;其交郵 政機關送達者, 以郵務人員為送 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 送達準用依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 三條訂定之郵政 機關送達訴訟文 書實施辦法。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九十五條行政 處分除法規另有 要式之規定者外 ,得以書面、言 詞或其他方式為 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 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有正當 理由要求作成書 面時,處分機關 不得拒絕。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說明: 上開結論,係基於倘行政處分 違反要式規定恐影響其效力致 對相對人不利,故本條第一項 「法規」之涵義不宜擴及行政 規則;惟行政機關倘基於個別 特殊考量而以行政規則規定行 政處分之方式俾一體遵循者, 不在本法排除之列,但不依行 政規則所定方式為之者,並不 影響其效力。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一百零二條行 政機關作成限制 或剝奪人民自由 或權利之行政處 分前,除已依第 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或決 定舉行聽證者外 ,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但法規 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訂定之自治規則。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訂定之委辦規則。 第一百零四條行 政機關依第一百 零二條給予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時,應以書面 記載下列事項通 知相對人,必要 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 住居所、事 務所或營業 所。 二、將為限制或 剝奪自由或 權利行政處 分之原因事 實及法規依 據。 三、得依第一百 零五條提出 陳述書之意 旨。 四、提出陳述書 之期限及不 提出之效果 。 五、其他必要事 項。 前項情形,行政 機關得以言詞通 知相對人,並作 成紀錄,向相對 人朗讀或使閱覽 後簽名或蓋章; 其拒絕簽名或蓋 章者,應記明其 事由。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一、自治條例。 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訂定之自治規則。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訂定之委辦規則。 第一百零七條行 政機關遇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 ,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 定應舉行聽 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 為有舉行聽 證之必要者 。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授、中央法規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一百零八條行 政機關作成經聽 證之行政處分時 ,除依第四十三 條之規定外,並 應斟酌全部聽證 之結果。但法規 明定應依聽證紀 錄作成處分者, 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 分應以書面為之 ,並通知當事人 。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一百十一條行 政處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 處分中得知 處分機關者 。 二、應以證書方 式作成而未 給予證書者 。 三、內容對任何 人均屬不能 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 可之行為構 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 共秩序、善 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 違背法規有 關專屬管轄 之規定或缺 乏事務權限 者。 七、其他具有重 大明顯之瑕 疵者。 法律。 說明: 本條第六款之「法規」,原則 上僅限於法律,但於「中央機 關組織基準法」制定公布施行 後,包括依該法具體及概括授 權之法規命令。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限組織 規程)。 說明: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組 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 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 例,經各該議會同意後,分別 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至直 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有關管轄及事務 權限既應於組織法規中定之, 則本條第六款「法規」自應包 括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限組 織規程)。 第一百二十三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 行政處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得由原處分 機關依職權為全 部或一部之廢止 : 一、法規准許廢 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 保留行政處 分之廢止權 者。 三、附負擔之行 政處分,受 益人未履行 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 依據之法規 或事實事後 發生變更, 致不廢止該 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 五、其他為防止 或除去對公 益之重大危 害者。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說明: 於具體個案適用時,本條第一 款之「法規」位階,不得低於 同條第四款之「法規」位階, 以免發生依下位法規廢止依上 位法規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之 不合理情形。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 得以契約設定、 變更或消滅之。 但依其性質或法 規規定不得締約 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 ,應以書面為之 。但法規另有其 他方式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一百四十條行 政契約依約定內 容履行將侵害第 三人之權利者, 應經該第三人書 面之同意,始生 效力。 行政處分之 作成,依法規之 規定應經其他行 政機關之核准、 同意或會同辦理 者,代替該行政 處分而締結之行 政契約,亦應經 該行政機關之核 准、同意或會同 辦理,始生效力 。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 指導時,應注意 有關法規規定之 目的,不得濫用 。 相對人明確拒絕 指導時,行政機 關應即停止,並 不得據此對相對 人為不利之處置 。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之。 說明: 倘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違 反行政規則規定之目的者,相 對人得依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 原則(例如: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等)處理。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則。 三、委辦規則: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不服行政機 關於行政程序中 所為之決定或處 置,僅得於對實 體決定聲明不服 時一併聲明之。 但行政機關之決 定或處置得強制 執行或本法或其 他法規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說明: 本條本文所稱「對實體決定聲 明不服時」,係指法律明定之 正式救濟途徑(例如申請複查 、聲明異議、複審、再複審、 訴願、行政訴訟等)而言;惟 並不排斥行政機關基於便民之 需要,另以行政規則或如承認 職權命令而以職權命令,就行 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 規定其他非正式救濟途徑之聲 明不服之方式。 一、自治條例。 二、自治規則: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者。 三、 委辦規則:依法律、中 央法規授權訂定,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