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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8.30 (89)法律決字第0003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涵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之涵義,業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一次會
          議研商獲致結論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第一次會議議題
              四結論 (一) 辦理。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對
              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決定前之擬
              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得拒絕之。其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
              文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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