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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7.14 (89)法律決字第0211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是否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公務員疑義
主    旨:有關依教師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設置之教師評審
          委員會,其委員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
          所稱之公務員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台 (八九) 法字第八九○六九六四五號函
              。
          二  本件疑義,經本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召開「行政程序諮詢小組」第
              九次會議討論,獲致具體結論略以:「依教師法、大學法、專科學校
              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設置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職掌範圍是否均屬
              行使公權力,宜由教育部就各種事項分別界定。倘屬公權力之行使職
              權時,自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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