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7.29 (89)法律決字第0276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八九) 境行順字第九六九六一號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 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 如有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查上開第八 條第三款「為維護國家安全者」或第四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等規 定,解釋上應係指公務機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需要 ,必須對個人資料為蒐集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而言。本件依來函資料 所述,提供大陸因婚申請來台人士之雙方個別基本資料,係為了對該 等人士做進一步之訪談與研究,顯與前揭條文規定意旨未盡相符,似 不得援引該條款之規定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