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9.07 (89)法律決字第0306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訂頒之「地方役政主管人員遴用注意事項」與民國九十年一月 一日即將實施之行政程序法是否牴觸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訂頒之「地方役政主管人員遴用注意事項」與民國九十年一月一 日即將實施之行政程序法是否牴觸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 (八九) 內役字第八九八一三九四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 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 一般、抽象之規定。」本件「地方役政主管人員遴用注意事項」係屬 行政規則,仍請本於職權依來函所揭之行政院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八九院人政企字第一八○○九八號函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