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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20 (90)法律字第0048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要  旨:
有關公共建設土地債券、建設公債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作業事宜,是否為行
政行為,有無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疑義之說明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公共建設土地債券、建設公債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作業事宜,
          是否為行政行為,有無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一月三十日高市府財一字第三四二二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
              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準此,行政程序
              法所規範之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本件有關公債
              發行及還本付息作業、制定執行依據之自治法規等事項,似應先釐清
              各個事項之性質,如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行政行為之
              性質,自無該法規定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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