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3.22 (90)法律字第0053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及「無人申請審查之 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處理要點」得否繼續適用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 貴部訂定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及 「無人申請審查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處理要點」得否繼續適用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五日台 (九十) 內地字第九○七二二一一號函。 二 本件來函所附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及「無人申請審查之 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處理要點」二者,依其名稱係屬行政規則,惟揆其 內容,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權利義務法 律效果之規定,屬應以法律規定或應於法律明確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規 範者,故仍請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規字第○五九 一九號函頒之「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著手 修正 (提昇為法律或於相關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條文) ,俾符依法 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