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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3.14 (90)法律字第0075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台南縣政府訂頒標售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投標須知
疑義之說明
主    旨:關於台南縣政府訂頒標售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投標
          須知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二四四一號
              函。
          二  按「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
              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
              文。其所謂「權限之委任或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之移轉
              ,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屬之 (本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法八十
              九律字第○二一七三四號函參照) 。又其所謂「法規」適用於中央法
              規係指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及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適用於地方法規係指 (一) 自治條例 (二)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
              定之自治規則 (三) 依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 (本部八
              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二五八號函所附「行政程
              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參照) 。本件台南縣政府訂頒
              標售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投標須知規定「必要
              時得委託鄉鎮 (市) 公所辦理」是否屬公權力行使權限之移轉及是否
              符合上開「法規」規定,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另行政程序法第十九
              條有關職務協助之規定,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情形,併予敘明。
          三  檢附本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二一七三四號函影本乙
              份供參。

附    件:法務部 89.07.04 (89) 法律字第 021734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擬代公路局辦理高鐵高架橋下道路工程用地取
          得作業,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十一條規
          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交總八十九字第○三八九二六號函。
          二  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
              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
              更。」同法第十五條復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
              法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
              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其所謂「權限之委任或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之移
              轉,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屬之。目前行政程序法雖尚未施行
               (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惟多數學者認為,為避免行政機關動輒委
              任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本應由其機關執行之法定
              權限,而違反行政機關管轄權恆定原則,行政機關委任下級機關或委
              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行使權限應有法規之依據 (陳新民著「行政法
              學總論」,修訂五版,第一百二十八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
              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八十三頁至第八十四頁參照) 。本件
              有關高鐵高架橋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事務,管轄機關為何?又否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之移轉?均屬適用上開規定或法理之前提問題,仍
              請  貴部參考上述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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