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3.15 (90)法律字第0083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5 日
要 旨:
大陸事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得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釋疑
主 旨:貴會函詢關於大陸事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得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 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九十) 陸法字第九○○二九三○號函 。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 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上開所稱「國家安全保障事項」應屬「 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解釋及適用,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大陸事 務涉及各機關之業務範圍,究是否有關國家安全保障情形,宜由各機 關依其業務職掌就具體個案予以判斷認定。如主管機關認為符合國家 安全保障事項者,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排除適 用。貴會來函所附「有關彙整各機關就大陸事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保 障事項得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函復之意見及說明」二、貴會意見 (一) 部分,本部敬表同意。至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 時,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除外規定者外, 不論書面處分之記明理由、告知救濟方法或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舉行 聽證等,均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