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5.14 (90)法律字第0125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某前政務委員退職後再任有給公職,致溢領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
,是否得依規定追繳超額利息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某前政務委員退職後再任有給公職,致溢領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
          ,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追繳超額利息疑義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退二字第一九九八九九三號函。
          二  按退職人員支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
              受理優惠儲存,其再任政務官或其他公職時,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
              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日修正前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所明定。另「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給付。」同辦法第九條
              規定:「本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為台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構。
              」查台灣銀行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行政機關,其
              與退職政務人員間有關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儲存之存款關係,似屬民
              法上消費寄託之行為之私法關係;至於退職政務人員再任政務官或其
              他公職,而未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者,其所溢領之優惠存款與一般
              利息之差額,係屬不當得利。本件疑義,建請  貴部就具體事實依民
              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