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5.08 (90)法律字第0158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九○) 智法字第九○八六○○○四五–○ 號函。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 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核其立法意旨係鑑於對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倘若仍率由舊章,必須先踐行現行訴 願程序,乃至於訴願前之先行程序 (如申請復查、聲明異議等) ,始 得提起行政訴訟,則不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之立法目的, 爰明定此一類型之行政救濟免除訴願或其先行程序,逕行依法提起行 政訴訟。上揭條文所稱之「免除」,宜解為「應」免除,並非「得」 免除。故當事人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若未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而仍提起訴願或為其先行程序之行為,顯已違反首揭行政程序法規 定之意旨,核其所為即係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受理訴願之機關自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元、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